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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维权也别“过度”
在出现纠纷时,消费者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,但是,消费者在旅游维权时一定切忌“过度维权”。
昨天,市旅游质监所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。
旅游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需要搞清“合理维权”和“过度维权”的区别。过度维权是指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逾越了法律、公共秩序、社会习俗和诚实信用原则,损害其他单位、组织的合法财产和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。 比如,在飞机、列车等交通工具出现晚点之后,游客或拒绝乘坐,或拒绝离开交通工具;因为对导游司陪人员的服务质量不满而辱骂、围攻甚至殴打对方的行为都属于“维权过度”。
有关人士提醒游客,涉及旅游维权的问题,除民航、旅游方面的法律,还要依据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刑法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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